發布時間:2025/08/30 公司治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信息披露暫緩、豁免行為,加強信息披露監管,督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依法、合規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暫緩與豁免管理規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暫緩、豁免披露臨時報告,在定期報告、臨時報告中豁免披露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內容,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濫用暫緩或豁免披露規避信息披露義務、誤導投資者,不得實施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
第四條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審慎確定信息披露暫緩、豁免事項,履行內部審核程序后實施。
第二章 暫緩、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圍
第五條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擬披露的信息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導致違反國家保密規定、管理要求的事項(以下簡稱“國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條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遵守國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義務,不得通過信息披露、投資者互動問答、新聞發布、接受采訪等任何形式泄露國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為名進行業務宣傳。
公司董事長、董事會秘書應當增強保守國家秘密的法律意識,保證所披露的信息不違反國家保密規定。
第七條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擬披露的信息涉及商業秘密或者保密商務信息(以下簡稱“商業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開或者泄露的,可以暫緩或者豁免披露:
(一)屬于核心技術信息,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當競爭的;
(二)屬于公司自身經營信息,客戶、供應商等他人經營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業秘密或者嚴重損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嚴重損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暫緩、豁免披露商業秘密后,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披露:
(一)暫緩、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關信息難以保密;
(三)有關信息已經泄露或者市場出現傳聞。
第九條 公司擬披露的定期報告中有關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稱、匯總概括或者隱去關鍵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該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擬披露的臨時報告中有關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稱、匯總概括或者隱去關鍵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該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處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風險的,可以豁免披露臨時報告。
第十條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暫緩披露臨時報告或者臨時報告中有關內容的,應當在暫緩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時披露,同時說明將該信息認定為商業秘密的主要原因、內部審核程序以及暫緩披露期限內相關知情人買賣證券的情況等。
第三章 暫緩、豁免披露信息的內部管理程序
第十一條 信息披露暫緩、豁免由公司董事會統一領導和管理,董事會秘書負責組織和協調信息披露暫緩、豁免事務,公司證券事務部協助董事會秘書辦理信息披露暫緩、豁免的具體事務。
第十二條 暫緩或豁免披露的申請與審批流程:
(一)公司相關部門、子公司及信息披露義務人根據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規定,向公司證券事務管理部門報告重大信息或其他應披露信息時,認為該等信息屬于需要暫緩、豁免披露的,將需要暫緩或豁免披露事項的相關書面資料(由部門負責人、子公司負責人、信息披露義務人簽字或蓋章確認)和有關知情人簽署的保密承諾(如有)提交公司證券事務部;
(二)公司證券事務部認為符合暫緩、豁免披露條件的,提交董事會秘書審核;
(三)董事會秘書認為符合暫緩、豁免披露條件的,提交董事長簽字確認。
第十三條 公司暫緩、豁免有關信息的,董事會秘書應當及時登記入檔,董事長簽字確認。公司應當妥善保存有關登記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四條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暫緩、豁免披露有限信息應當登記以下事項: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臨時報告、豁免披露定期報告或者臨時報告中的有關內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類型,包括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季度報告、臨時報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類型,包括臨時報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關聯交易,年度報告中的客戶、供應商名稱等;
(四)內部審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認為有必要登記的事項。
因涉及商業秘密暫緩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時登記前款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登記相關信息是否已通過其他方式公開、認定屬于商業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對公司或者他人可能產生的影響、內幕信息知情人名單等事項。
第十五條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季度報告公告后十日內,將報告期內暫緩或者豁免披露的相關登記材料報送廣東證監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
第十六條 暫緩或豁免申請審批未通過的,公司應當按照證券監管規定和公司相關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時對外披露。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執行;本制度如與國家日后頒布的法律、法規、其他規范性文件或經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觸時,以有關法律、法規、其他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為準。
第十八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制度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