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08/30 公司治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內部審計工作,維護公司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內部審計是獨立監督和評價公司及所屬控股企業內部控制、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的行為,以促進實現經營戰略和目標。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內部審計,是指由公司內部審計部門或人員,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務會計制度和公司內部管理規定,對其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有效性、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以及經營活動的效率和效果等開展的一種評價活動。
第四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依照國家法律規定和本公司內部審計工作制度進行審計,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職守。
第五條 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應當遵循法律、法規和公司有關規定,使用科學的審計方法,運用重要性原則和專業判斷,確保審計工作質量,同時保持應有的專業謹慎。
第二章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
第六條 公司在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制定審計委員會議事規則并予以披露。審計委員會成員由三名不在公司擔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董事組成,其中獨立董事兩名,由獨立董事中的會計專業人士擔任召集人。
第七條 公司設立內部審計部門(即“審計部”),審計部對董事會負責,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報告工作。審計部在對公司業務活動、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財務信息等情況進行檢查監督過程中,應當接受審計委員會的監督指導。
審計委員會參與對審計部負責人的考核。
第八條 審計部應當保持獨立性,配備專職審計人員,不得置于財務部門的領導之下,或者與財務部門合署辦公。
第九條 公司各內部機構或者職能部門、控股子公司以及對公司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應當配合審計部依法履行職責,不得妨礙審計部的工作。
第三章 審計職責
第十條 審計委員會在監督及評估審計部工作時,應當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制度的建立和實施;
(二)審閱公司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
(三)督促公司內部審計計劃的實施;
(四)指導審計部的有效運作。公司審計部須向審計委員會報告工作,審計部提交給管理層的各類審計報告、審計問題的整改計劃和整改情況須同時報送審計委員會;
(五)向董事會報告內部審計工作進度、質量以及發現的重大問題等;
(六)協調審計部與會計師事務所、國家審計機構等外部審計單位之間的關系。
第十一條 審計部應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對公司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對公司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實施的有效性進行檢查和評估;
(二)對公司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對公司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會計資料及其他有關經濟資料,以及所反映的財務收支及有關的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規性、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計,包括但不限于財務報告、業績預告、業績快報、自愿披露的預測性財務信息等;
(三)協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機制,確定反舞弊的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和主要內容,并在內部審計過程中合理關注和檢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為,發現公司相關重大問題或線索的,應當立即向審計委員會直接報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會或者審計委員會報告一次,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內部審計計劃的執行情況以及內部審計工作中發現的問題;
(五)積極配合審計委員會與會計師事務所、國家審計機構等外部審計單位進行溝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作。
第十二條 公司應當根據自身經營特點和實際狀況,制定公司內部控制自查制度和年度內部控制自查計劃。公司應當要求各內部機構(含分支機構)、控股子公司積極配合審計部的檢查監督,必要時可以要求其定期進行自查。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人員獲取的審計證據應當具備充分性、相關性和可靠性。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將獲取審計證據的名稱、來源、內容、時間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記錄在工作底稿中。審計部應當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相應的檔案管理制度,內部審計工作報告、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的保存時間不得低于10年。
第四章 內部審計工作流程及內容
第十四條 審計部每季度應當向董事會或者審計委員會至少報告一次內部審計工作情況和發現的問題,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內部審計報告。
審計部對審查過程中發現的內部控制缺陷,應當督促相關責任部門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時間,并進行內部控制的后續審查,監督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
審計部在審查過程中如發現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風險,應當及時向董事會或者審計委員會報告。
第十五條 審計委員會應當督促審計部至少每半年對下列事項進行一次檢查,出具檢查報告并提交審計委員會:
(一)公司募集資金使用、提供擔保、關聯交易、證券投資與衍生品交易、提供財務資助、購買或者出售資產、對外投資等重大事件的實施情況;
(二)公司大額資金往來以及與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資金往來情況。
前款規定的檢查中發現公司存在違法違規、運作不規范等情形的,審計委員會應當及時向深交所報告。
審計委員會應當根據審計部提交的內部審計報告及相關資料,對公司內部控制有效性出具書面的評估意見,并向董事會報告。董事會或者審計委員會認為公司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風險的,或者保薦人、獨立財務顧問、會計師事務所指出公司內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向深交所報告并予以披露。公司應當在公告中披露內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風險、已經或者可能導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擬采取的措施。
第十六條 審計部應當在重要的對外投資事項發生后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對外投資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一)對外投資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審批內容訂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專人或成立專門機構負責研究和評估重大投資項目的可行性、投資風險和投資收益,并跟蹤監督重大投資項目的進展情況;
(四)涉及委托理財事項的,關注公司是否將委托理財審批權限授予公司董事個人或經營管理層行使,受托方誠信記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是否良好,是否指派專人跟蹤監督委托理財的進展情況;
(五)涉及證券投資事項的,關注公司是否針對證券投資行為建立專門內部控制制度,投資風險是否可控以及風險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資規模是否影響公司正常經營,資金來源是否自有資金,是否存在違反規定的投資等。
第十七條 審計部應當在重要的購買和出售資產事項發生后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購買和出售資產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一)購買和出售資產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審批內容訂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購入資產有無設定擔保、抵押、質押及其他限制轉讓的情況,是否涉及訴訟、仲裁及其他重大爭議事項。
第十八條 審計部應當在重要的對外擔保事項發生后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對外擔保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一)對外擔保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二)被擔保人的誠信記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和信用、信譽情況是否良好;
(三)被擔保人是否提供反擔?;蚱渌行Х婪讹L險的措施;
(四)是否指派專人持續關注被擔保人的經營情況和財務情況。
第十九條 審計部應當在重要的關聯交易事項發生后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關聯交易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一)是否確定關聯方名單,并及時予以更新;
(二)關聯交易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審議關聯交易時關聯股東或關聯董事是否回避表決;
(三)關聯交易是否簽訂書面協議,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是否明確;
(四)關聯交易定價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關規定對交易標的進行審計或評估,關聯交易是否會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條 審計部應當至少每季度對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進行一次審計,并對募集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和合規性發表意見。在審計募集資金使用情況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一)募集資金是否存放于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集中管理,公司是否與存放募集資金的商業銀行、保薦人或者獨立財務顧問簽訂三方監管協議;
(二)是否按照發行申請文件中承諾的募集資金投資計劃使用募集資金,募集資金項目投資進度是否符合計劃進度;
(三)是否將募集資金用于質押、委托貸款或其他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投資,募集資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現象;
(四)發生以募集資金置換預先已投入募集資金項目的自有資金、使用閑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等事項時,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保薦機構或者獨立財務顧問是否按照有關規定發表意見(如適用)。
第二十一條 審計部應當在業績快報對外披露前,對業績快報進行審計。在審計業績快報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一)是否遵守《企業會計準則》及相關規定;
(二)會計政策與會計估計是否合理,是否發生變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異常事項;
(四)是否滿足持續經營假設;
(五)與財務報告相關的內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風險。
第二十二條 審計部在審查和評價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關規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及相關制度,包括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和報告制度;
(二)是否明確規定重大信息的范圍和內容,以及重大信息的傳遞、審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開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確內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圍和保密責任;
(四)是否明確規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在信息披露事務中的權利和義務;
(五)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及相關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實施。
第五章 內部審計結果運用及責任追究
第二十三條 內部審計結果將作為完善內部控制,防范公司風險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 審計部應對審計報告中提出的問題進行審計后續監督,督促被審單位對審計所涉及的問題進行整改。
第二十五條 對執行本制度工作成績顯著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和獎勵,對違反本制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部門和個人,根據情節輕重,內部審計部提出處罰意見,報公司批準后執行:
(一)拒絕提供有關文件、憑證、賬簿、報表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二)阻撓審計人員行使職權,抗拒、破壞監督檢查的;
(三)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四)拒不執行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的
(五)打擊、報復審計人員和檢舉人員的。
第二十六條 審計人員違反本制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報請公司董事會批準后對其進行相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二)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職守、造成審計報告嚴重失實的;
(四)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執行;本制度如與國家日后頒布的法律、法規、其他規范性文件或經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觸時,以有關法律、法規、其他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本制度經董事會批準后執行,修改時亦同。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